吴英,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admin 2022-11-14 23:27 度假酒店


吴英  

  多名学者质疑吴英案判决依据 呼吁刀下留人

  (网易财经)龙年春节,浙江一名31岁的女子命运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1月18日,浙江省高院对吴英案二审宣判,因集资诈骗罪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吴英是否有罪,是否应被处死,这些话题迅速成为媒体、网络讨论的热点,其中法律界、经济界、企业界等多位知名人士的加盟,让这场大讨论提升到新的高度。

  在2月初举行的亚布力企业家论坛期间,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的主题发言即围绕吴英案展开,他的一句“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在网络上广为流传,为这场判决赋予了新的意义。

  2月6日和7日,由全国法律界知名人士和经济学家举行的两场吴英案研讨会相继在京举行。2月7日由天则经济研究所举行的“金融秩序与司法公正”研讨会中,参会的24位法律界学者和经济学家虽在吴英是否有罪等问题上存有争议,但在呼吁最高法院“刀下留人”却达成共识,并希望借此推动中国法制及金融秩序的良性发展。

  学者质疑判决依据

  吴英代理律师张雁峰在会上介绍了吴英案基本情况,他认为吴英案争议焦点首先在于借款对象是不是社会公众,控方认为吴英向11个人借款,就是向社会公众借款。但辩护律师认为,吴英只是向11个个人借款,且其中7个人是认识在先,集资在后,因此不构成吸收公众存款。

  针对浙江高院昨日提出的“吴英案的直接受害人虽只有11人但下线众多”的说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向网易财经表示,浙江高院所称吴英集资下线众多毫无道理,因为吴英并未向这些人集资。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认为,这是吴英案判决的一个重要错误假定,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每个人都完全为自己的民事行为,为自己的签约负责,债权债务不能传递。他称,如果债务关系能传递,每个向银行借款的人就等于向公众借款,所以所有的银行借款人都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此外,多位法律界人士对二审判决的程序合法性提出质疑,何兵表示,一般法院宣判需要提前三天告知,但浙江省高院却仅提前一天电话通知辩方律师,且没有告知宣判,涉嫌程序违法。这一观点得到李庄等多位法律界人士的认同。李庄指出,法律规定,死刑判决必须有辩方律师在场。

  也有与会者认为,吴英有罪,但罪不至死。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合作负责人段绍译认为,吴英的企业盈利无法还本付息,只能通过募集新增资金弥补前期资金缺口,有庞氏骗局的特征。民间金融既不正常,又不合法。必须纳入到合法化体系内,成为正常的可以识别的,并在市场机制下,风险得到合理分配。可供参考的案例是,2009年,世界金融历史上最大的金融欺诈案主犯麦道夫被美国法院判处150年监禁。

  非法集资罪被指“恶法”

  张维迎在亚布力论坛上提出,吴英案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基本的权利;意味着在中国,建立在个人自愿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保护。这一看法得到了多位学者的认同。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认为,如果吴英的集资行为不是强迫进行的交易,就是一个契约自由的合法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应该从刑法中废除,这两个罪名和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绝大部分的银行都是私人的。解决金融秩序问题,必须是银行私有化,民营化,让民众恢复开办银行的自由。

  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振宇指出,以集资诈骗罪名杀人没有正当性,在已有诈骗罪的基础上增加集资诈骗罪目的就是维护金融垄断,国家强行推行金融垄断没有合理性。

  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讲师许志永认为,吴英案是一个体制外的金融行为,用高额利息回报吸收存款,但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携款潜逃,或者拒绝还款,才是诈骗。有撒谎行为,但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话,集资诈骗也是不成立的。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合伙人段万金表示,非法集资罪保护的是银行等官办金融体系的特权,而普通公民则缺乏合法融资的权利。如果法律不是以公正为基础的话,就是个恶法,理应被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都是恶法。

  参会人士呼吁“刀下留人”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认为,吴英案标志着民间金融风险进入集中迸发期。他认为,政府为对抗通胀紧缩银根,银行向民营企业抽资,信贷只收不放,因此中小企业为维持经营不得不走上民间借贷之路。而民间借贷的高息,显然是不可持续的,民营企业走向崩溃成了必然的命运。他列举了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民间借贷案件,并透露尚未公布的浙江某集团案,总负债高达77亿,董事长取保候审,政府已接盘处理资产。

  陈有西认为,当前中国集资类案定性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客观归罪,不看主观故意,不看资金去向。有巨额损失还不了,就定为诈骗,还得了就是成功企业家。他建议,用民法行政法等手段处理民间金融危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表示,从哲学意义上讲,生命是一切价值的载体。一切法律、政策的制定实施不应以人为手段,而是最终目的。无论这个人给社会带来何种后果,他都罪不至死,这应该成为基本原则。从这个角度上讲,以公权力判决公民死刑,需要慎之又慎,只有出于保护其他人生命的目的,才可判决死刑。吴英案最重要的是“死刑”的问题。经济上的推理是经验的,可能有对有错,但是,从尊重个人生命的角度出发,吴英是绝对不能判死刑的。

  著名经济学家、天则经济研究所创始人茅于轼认为,我国法律的逻辑是,金融业不创造价值,都是剥削来的,但又立法去保护官办金融体系,这是矛盾的地方。商业利己利人,比单纯做慈善还要好,就更不应该是“非法集资”。而做生意,就是有赚有赔,无法界定。我们应该努力废除这个错误的罪名。

  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张曙光最后呼吁,希望最高法“刀下留人”。他指出,在现在的条件之下很难做到司法公正,但至少可以做到司法公开。浙江高院辩护的最好办法就是公开案卷,让大家有更多的发言权。在解决金融的问题上,民间借贷应该放开,如果不放开,可能会不利中国经济的发展。他认为,金融活动自然有其需要监管的地方,但首先得放开,这是监管的前提。管制和监管是两个概念,管制是不让你干,监管是先放开,然后才监督。

  资料:近年来民间金融案件一览(陈有西整理)

  •   浙江丽水“小姑娘”杜益敏案,7.09亿,2009年死刑已经执行。
  •   天一证券案,被控非法吸收存款38亿,2010年,无罪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   浙江吴英案,债务7.7亿,无人控告,刑事方式处理,一二审死刑,复核中。
  •   安徽兴邦吴尚澧案,被控集资债务37亿,无人控告,刑事方式,死刑复核中。
  •   浙江丽水银泰房地季文华父子集资诈骗案,负债55亿元,定性为集资诈骗,父子一死刑两死缓,不服一审上诉中。
  •   浙江南望集团案:债务20余亿,民间高利债务8亿,按民事处理,重整成功。
  •   浙江华伦公司案:债务25亿,民间债务10余亿,按民事处理,重整成功。
  •   刚曝光的温州泰顺浙江立人集团案,债务22亿,监视居住,政府接盘处理。
  •   刚开始的某集团案,尚未公布,总负债77亿,董事长取保候审,政府接盘处理。

  名词解释: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1、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吴英案死刑判决遭质疑

  最高法表态将审慎处理吴英案称案情比较复杂将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

  2012-02-15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毒品犯罪的例行发布会上,最高法首次对吴英集资诈骗案进行了回应。最高法称,已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吴英集资诈骗案,将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

  昨天上午10点,最高法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法院严惩毒品犯罪的相关情况。在记者提问环节,记者抛出的最后一个问题是最高法如何看待吴英案。

  问题提出后,到会记者开始小声议论,并迅速地拿出纸笔准备记录。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停顿了几秒后随即微笑了一下。按照惯例,提问环节是对发布会主题相关的问题进行提问。

  但孙军工并没有拒绝记者的提问。很快,有记者跑上发布台放置录音笔。孙军工说,给大家时间,“别着急,不用跑”。

  随后,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开始正式回应吴英案。孙军工称,吴英集资诈骗案在一审、二审期间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经有不少报道和评论。日前,最高法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该案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法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此案”。

  发布会后,为慎重起见,最高法还特意将该问题的回应整理成文字材料发给记者,这在以往的例行发布会中极为少见。

  2009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案情交锋

  辩护律师:二审存在诸多疑问

  吴英的辩护律师张雁峰对吴英案的二审裁定提出诸多质疑。他质疑林卫平等11名债权人的笔录证明债权人非社会公众,本色集团和吴英借款时没有使用诈骗手段;被害人、证人都从未有人提及吴英四处躲债,事实上也确实不存在吴英躲债一说;称吴英注册虚假公司与事实不符,吴英为经营购买了大量商铺被扣押,其购买的大量房产、酒店迄今仍在等。张雁峰和杨照东两位辩护人都坚持认为吴英罪不至死。

  浙江高院:符合法律和死刑政策

  今年2月7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就吴英集资诈骗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沈晓鸣称,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作各种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实际骗取3.8亿余元,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符合我国的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审维持了原判。

  ■各方反应

  >>吴英父亲:现在谈乐观还尚早

  昨天发布会不久,即有媒体记者将最高法的表态带给吴英的父亲吴永正。上午11点多,吴永正在微博上转发了最高法的表态,并发布了评价,还是那句话:相信法律。

  吴永正对记者说,最高法的表态让他稍微感到有一点欣慰,“这说明高层在关注吴英的案子,但是乐观现在还谈不上”。他说,自己会继续努力,一定要帮吴英讨回一个公道。

  吴永正说,他现在不知道吴英在里面怎么样了。他说,以前吴英每个月大概会给家人寄两次明信片,虽然不能谈及案情,但是看到吴英的字心里会平静一些,“现在吴英有两个月没寄明信片,律师也有一个多月会见不到吴英”。还有媒体报道吴英曾以自杀来抗议管教私自翻看她的检举材料,及看守所事故的存在,这些都让他这个父亲“内心很焦躁”。

  吴永正表示已经买好了来京的票,将与律师再次沟通吴英案。吴永正说,他相信法律能给吴英一个公正的判决,并感谢社会各界对吴英案的关注,“我永远相信正义存在人间”。

  >>辩护律师:至少不是坏的信号

  昨天,记者联系吴英案的代理律师张雁峰。张雁峰说,最高法的回应其实并没有表露其真实意思,但对最高法的态度他表示认可。另一代理律师杨照东称,他不认为最高法的回应是在传递吴英案将有转机的信号,“我希望这是好的信号,但不茫然,但至少这不是坏的信号”。

  张雁峰说,上周五与最高法联系上后,已将委托手续递至最高法。下一步,他和杨照东律师一起将争取尽快会见到吴英本人,并着手准备写案件材料以与最高法进行沟通。

  就昨天有关吴英自杀的报道,张雁峰律师说这是很早以前的事情,最近完全没有吴英的消息。

  >>专家说案

  徐昕:民意不会左右司法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看到最高法的公开表态后,他持“谨慎乐观”的态度。他将最高法的回应提炼成两个关键点:一是最高法会审慎处理,“案情比较复杂”;二是案件定性为“资金流通领域的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徐昕教授在微博上发起“你认为吴英是否当判死刑?”的投票,目前已有2万多人参与。投票结果为94%的人选择“罪不至死”。微博知名人士李开复、潘石屹、薛蛮子等均表达了类似意见。

  徐昕分析称,社会对吴英案的广泛关注,呈现出一个明显的特点:不仅限于法律界,更扩大到全民参与,其中经济学家和企业家的关注尤其明显。普通民众的关注主要来自直觉,因为“判得太重”。

  徐昕认为,吴英案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更涉及司法公正、死刑政策、民间金融等种种问题。从深层原因来看,吴英借款实因民间企业融资困难,非法集资之根源在于国有金融垄断。从废除财产犯罪死刑的趋势来看,吴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未达到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

  对于有人担心民意会影响司法的说法,徐昕教授称,民意左右不了司法,只希望民意成为决策层考虑的因素之一。

  徐昕同样认为吴英罪不至死。综合吴英案的二审裁定书、律师辩护词、相关证据等,他认为吴英案具有无诈骗故意、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无非法占有目的、无针对公众集资等特点,因此吴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但他认为,吴英在经营中行贿、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可追究犯罪。

  何兵:吴英免罪不太可能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称,最高法在表态中称吴英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这说明吴英无罪的可能性不大,而“案情比较复杂”为复核结果留下空间。他表示,最高法对吴英案的公开回应必要和值得肯定,“最高法没有对之前的判决进行辩护,这是对的”。而此前针对浙江省高院的回应,他公开表态称“法官职务的性质,决定审判者不能卷入公开论战——即使他是正确的”。

  何兵称,他认为,最高法还在传达这样一个信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不少报道与评论,我们知道”。同时他预计,最高法对吴英案的复核“近期可能不会有结果”。

  何兵认为,对吴英判处死刑肯定存在问题,至于吴英是否有罪和判何罪名,因他没有看到全部的案件卷宗,暂不方便表态。但他认为,吴英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要件之一,即该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公众,而吴英案的11名债权人是吴英的朋友。另外,他认为该案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案件尚未审判,东阳市政府公告查封本色集团,政府并没有这个权力,这还直接导致吴英不能还债。另外,查封的资产去向不明。

  何兵称,吴英案还反映出一个核心问题即金融垄断。

  ■案情回放

  吴英,案发前的身份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这个31岁的女子,是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人,曾经营过美容店、理发休闲屋等,并最终成为浙江亿万富姐,现在她正在看守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对其死刑复核的结果。

  • 吴英的命运跌宕起伏。2007年3月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
  •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 浙江省高院二审裁定出来后,社会高度关注。
  • 2月7日浙江省高院吴英案二审审判长就吴英案具体案情五大焦点作出书面回应。
  • 针对有网帖称浙江省高院无奈判处吴英死刑,判决属于枉法违心的传言,浙江省高院予以否认,并称将追究造谣者责任。
  • 2月14日最高法首次回应此案,称将依法审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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